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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农村土地改革

发表于2017-02-15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这是对农村土地改革深化和农民财产权益保障的再次强调。

农地流转完善,农民财产收益增加。意见延续此前农村土地改革一系列政策,要求落实农地用益物权,增加农民财产收益,农民收入将有切实增长。在当前鼓励加快农业转移性人口市民化的背景下,农民收入的增加和权益的保障,也有利于促进农民在城镇购房、租房等长期居住行为,有利于城镇新市民各类需求的稳步增加。

肯定土地使用权续期、推动加快法律研究,更好的实现未来产权受保护、未来土地使用权有保障。当然,由于对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费相关具体的细则尚待研究,未来续费方式和标准将成为市场焦点,此次意见已表明了“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导向。我们认为,此次意见出台,预期引导作用十分明显,不仅有助于短期的行业稳定运行,也为房地产长效机制的建设营造了更为有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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