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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

发表于2018-02-07

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

根据通知的规定,继承房产,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协商继承和诉讼继承;赠与房产;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事宜等3种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无须再公证。根据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据此,法律将公证材料作为申请人可选择提供的内容,而不再是“强制性”提交的必备材料。

我市相关人士表示,办理房产赠与的公证案件绝大多数是亲属,其中以直系亲属,特别是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情况居多,原因大多是为了子女结婚,或者是老人为了生前安排好财产以避免日后发生继承纠纷。不用“强制公证”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就不能办理继承公证,申请人为避免事后纠纷,依然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选择办理公证,但完全是当事人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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